第十四章 第七百零三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十五章 第七百三十五条 【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六条,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 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 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直接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其中一种类型。直接融资租赁遵循"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的交易原则。直接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各自独立,互不重合。
国金租赁提供的直接租赁服务优势:
1、专业满足各类机构置办有形动产所需的中长期融资;
2、精细化实施资金的投放和回笼,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项目财务费用;
3、充分利用承租人的优势资源,尽量避免其劣势和不足,安排承租人易于接受的交易条款;
4、受理及时,实施迅速,使承租人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融资,获得设备使用权。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其中一种类型。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出售给国金租赁,然后再以租赁方式租回使用。该业务不存在实物交割,主要是为承租人改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资金流动性,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帐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厂商租赁是指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出卖人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提升其产品销售的市场开拓能力和抢夺客户的能力。其交易特点是,承租人由出卖人推荐,出卖人负责对承租人进行信用审查、监督签约、租金催收、逾期租金代偿、回购保证等。